(2017)豫0526执2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东景申请执行邢长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景,邢长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东景,男,1968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邢长书,男,1967年2月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执23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邢长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长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长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242002657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