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新平与李爱法、冯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平,李爱法,冯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平,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李爱法,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冯洁,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王新平与李爱法、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爱法、冯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平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春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