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杨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杨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文治社区经营者:张胜泉,女,生于1975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文治社区。被执行人:杨和平(曾用名杨小平),男,生于1986年7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天马山村。本院在执行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与杨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鑫盛建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杨和平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净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