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方立海与柴立峰、余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海,柴立峰,余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259号原告:方立海,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生,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晋科,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立峰,男,汉族,1955年10月11日生,住商城县。被告:余付荣,女,汉族,1956年5月9日生,住商城县。原告方立海诉被告柴立峰、余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立海的委托代理人程晋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立峰、余付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方立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方立海与被告在城关东大桥福利彩票站相识,被告以自己的大额存款未到期,当时需要用钱为由,先后分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许诺款到期后及时偿还,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经反复催要未果,其妻余付荣在欠条上签名担保,至今没有归还借款。为此,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及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柴立峰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庭审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在商城县赤城街道办事处东大桥福利彩票站相识,被告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总计借款3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柴立峰于2014年9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余付荣签字担保。该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柴立峰、余付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立海借款30000元。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时品审判员 陈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柏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