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抚养费84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申请内容明显超出法律文书的规定,经释名可更改其请求,申请人不同意,当庭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某某撤销其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