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蔺俊强、陈志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俊强,陈志明,陈肖融,鲍君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91号公诉机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蔺俊强,男,1992年8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灵石县。2016年12月9日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郑志慧,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志明,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2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肖融,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赣榆县。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甫春,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鲍君泰,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2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俊强、陈志明、陈肖融、鲍君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祖某、代理检察员陈丽君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被告人蔺俊强、陈肖融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蔺俊强、陈志明、陈肖融联系好一起骗取他人财物,并确定好分工。被告人蔺俊强让“火舞辉煌”(身份不明)制作了一个钓鱼网站“wap-95533.pw”,其本人设计了一条冒充建设银行95533官方号码的短信“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积分已达100320即将清零,请登录手机银行wap-95533.pw查询兑换516元现金【建设银行】”,由被告人陈志明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该短信,陈志明将该短信内容转发给被告人鲍君泰,让鲍君泰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该短信。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鲍君泰明知是诈骗短信仍驾驶自己的桑塔纳轿车(车牌照为浙J×××××)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和大洋街道等区域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该短信,至少发送短信1139条,至少影响1139人次,其中被害人项某、李某、江某等人收到该短信后,点击该短信里的网址链接进入钓鱼网站,按照钓鱼网站的提示输入自己的信用卡卡号、取款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被告人蔺俊强通过钓鱼网站的后台获取到被害人的信用卡卡号等信息,并将被害人的卡号等信息发给被告人陈肖融,陈肖融将被害人信用卡里的钱充值到两个赌博网站内,在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后再将钱提现出来后进行分赃。当天共骗得人民币9500元许,其中蔺俊强分得人民币3000元,陈志明分得人民币4600元,陈肖融分得人民币近2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蔺俊强退还1000元给江某,并取得江某的谅解。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鲍君泰被传唤到案。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陈志明被抓获。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陈肖融被抓获。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蔺俊强被抓获。被告人鲍君泰、陈肖融、蔺俊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蔺俊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志明预交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陈肖融预交退赔款人民币7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蔺俊强、陈志明、陈肖融、鲍君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照片、录像等物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公安部侦办平台查询信息、关于“临海市冯某等被诈骗案”中涉案的伪基站设备对移动网络的影响及光盘、微信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收条、退赔退赃款票据等书证;证人王某,4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冯某、李某、项某、江某的陈述;被告人蔺俊强、陈肖融、陈志明、鲍君泰的供述;检测报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蔺俊强、陈志明、陈肖融、鲍君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用钓鱼网站、伪基站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蔺俊强、陈肖融、鲍君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蔺俊强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蔺俊强、陈志明、陈肖融主动退赔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和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蔺俊强、陈肖融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鲍君泰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蔺俊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志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肖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鲍君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随案移送的手机十四部、银行卡四张、伪基站主机二台、电瓶五只、广告名片一袋、遥控器一只及手机卡四张予以没收。六、被告人陈志明预交的退赔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肖融预交的退赔偿人民币七百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李颉、项海明。七、被告人蔺俊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志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元、被告人陈肖融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陶开明人民陪审员 洪方海人民陪审员 李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