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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吴家平与吴云飞、蒋锁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平,吴云飞,蒋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吴家平,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吴云飞,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蒋锁忠,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吴家平与被执行人吴云飞、蒋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蒋锁忠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家平借款131776元,于2017年8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1776元,于2017年12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民初19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