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向家芬申请执行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家芬,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向家芬,女,1971年8月24日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平川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1********。被执行人余丽,女,1977年1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刘官镇支家屯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向家芬申请执行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83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余丽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向家芬借款本金3000元、于2017年4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向家芬借款本金17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向家芬利息20000元,如余丽未按约定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向家芬可就剩余未还款一并申请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余丽未自动履行义务,向家芬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30元,上述合计404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丽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余丽定计划在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向家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