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科与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斌、王启平、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科,王启平,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斌,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科,男,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达,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游礼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菊,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斌,男,住四川省渠县。原审原告:王启平,男,住四川省渠县。原审第三人: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许芯友,公司经理。上诉人肖科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斌以及原审原告王启平、原审第三人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科二审中提交了渠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程测绘图以及工程投保单等新证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