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英、王九妹与被执行人高金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王九妹,高金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09号申请人XX英,男,1970年2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王九妹,女,1971年8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高金润,女,1979年4月生,住云南省洱源县。申请人XX英、王九妹与被执行人高金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高金润)欠二原告借款128600元,于2017年2月10日归还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归还108600元。二、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原告借款利息18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7年2月10日归还的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高金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申请人归还借款20000元。之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支付了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1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