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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新维、邹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新维,邹永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1094号原告: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矾山镇御康园底商19号。法定代表人:杨爱军,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陈玉龙,涿鹿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维,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现住涿鹿县。被告:邹永涛,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涿鹿县。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新维、邹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建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