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宏志与被执行人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艳琴,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韩艳琴,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俭英,系经理。申请人李宏志与被执行人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中劳人仲字(2015)第158号仲裁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为其补交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本院执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1款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艳琴与被执行人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王 力执行员 袁梦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