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兵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129号原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兵,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郑州市二七区。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5月3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4月29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一审刑期已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于2016年10月10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11月2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9日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汴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兵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小龙审判员 郭 桥审判员 张景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