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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杨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杨国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904号原告:张国平,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曹介林,均系济南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国阳,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历城区。原告张国平与被告杨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国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国平负担。审判员 钱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娄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