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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丽丽与上海怡莲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丽,上海怡莲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901号原告:魏丽丽,女,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上海怡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谢吉人。原告魏丽丽诉被告上海怡莲超市有限公司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9.80元并赔偿1,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庞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