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丽丽与上海怡莲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丽,上海怡莲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901号原告:魏丽丽,女,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上海怡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谢吉人。原告魏丽丽诉被告上海怡莲超市有限公司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9.80元并赔偿1,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庞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