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孝辉与毛书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恢6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孝辉与被执行人毛书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书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孝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277,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毛书伟的工资45277元。本院认为,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孝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