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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孝辉与毛书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恢6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孝辉与被执行人毛书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书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孝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277,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毛书伟的工资45277元。本院认为,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孝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