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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彬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46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彬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文化程度中专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所地同上前科情况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强制措施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磊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451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5日凌晨4时、4月8日凌晨5时,被告人李彬先后在崇州市大划镇“天之城”网吧、“悠然时光”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红某价值128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孔某价值4566元iPhone7plus手机一部。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三至四千元。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彬赔偿被害人孔某经济损失五千元,取得了孔某的谅解。判决理由被告人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彬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由本院强制执行。]二、责令被告人李彬退赔给被害人红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倪望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李雯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