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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与武小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武小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519号之一原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424361M。法定代表人:张剑,经理。被告:武小华,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与被告武小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重庆石柱奋发建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胜勇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小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