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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初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谭某某,男,34岁(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潍坊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范有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于2016年9月8日、2017年1月4日延长审理期限两次;因案件重大、复杂,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17年5月2日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属于依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终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关 芳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