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廷华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廷华,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本溪市平山区。1987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6年因盗窃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1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平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廷华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抢劫犯罪事实部分被告人刘廷华于2017年2月15日3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双泉街8号楼附近,使用扳手、剪刀等工具盗窃苑某某皮卡车汽油(无法估价)时,因被苑某某父亲苑某发现并制止,遂持剪刀将被害人苑某扎伤,致被害人苑某左肩及左前臂创口,均属轻微伤。二、盗窃犯罪事实部分1、被告人刘廷华于2015年9月12日,在本溪市平山区勇山街10号附近,砸碎被害人王某某面包车左后侧玻璃,窃得榛子约70斤(无法估价)。2、被告人刘廷华于2016年11月24日晚,在本溪市平山区东明二路74号楼附近,窃得被害人史某某三轮车内电子秤一个(无法估价)、大米等粮食,价值人民币2574元。3、被告人刘廷华于2016年11月28日凌晨,在本溪市平山区师范二街与群胜街交汇处,窃得被害人王某某1爆米花车内高粱米等粮食,价值人民币477元。4、被告人刘廷华于2016年11月29日晚,在本溪市平山区四道街前进社区后院附近,窃得被害人丁某某三轮车内茶叶三箱(无法估价)。5、被告人刘廷华于2016年12月2日凌晨4时许,在本溪市明山区武山街19号楼附近,使用扳手、剪刀等工具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半截子车内柴油(无法估价)时被抓获。6、被告人刘廷华于2017年1月29日凌晨,在本溪市明山区高峪市场附近,窃得被害人刘某某1大米等粮食,价值2433元。综上,被告人刘廷华盗窃6起,数额为人民币5484元。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刘廷华被抓获归案。作案工具扳手、油桶、松花江牌面包车被依法扣押,部分赃款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1、马某的证言;被害人苑某、史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廷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本价认定[2016]009号、[2017]079、0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本)伤鉴(法医)字[2017]41号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廷华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廷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刘廷华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廷华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廷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廷华多次盗窃及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可以对盗窃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廷华在因盗窃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仍实施盗窃、抢劫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告人刘廷华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的情节,可以对其所犯盗窃罪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廷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廷华将未返还的赃物退赔给各被害人。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扳手、油桶、松花江牌面包车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春泉人民陪审员 姚晓红人民陪审员 高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佟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