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946蒋卫星与江阴市致尚金菲力整体衣柜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星,江阴市致尚金菲力整体衣柜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946号原告:蒋卫星,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市致尚金菲力整体衣柜店,住所地江阴市谢园路10号。经营者:邓华,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星与被告江阴市致尚金菲力整体衣柜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蒋卫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卫星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蒋卫星已预交),由被告江阴市致尚金菲力整体衣柜店负担(已当庭给付蒋卫星)。审判员 曹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廖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