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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世虎、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虎,XX,孙贵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世虎,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孙贵存,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121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29070.2元,逾期利息17677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2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4789元,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9198元,以上共计63982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6661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