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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某、舒强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武某,舒强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红,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强,男,200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法定代理人:武某,舒强之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军,溆浦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公司)与上诉人武某、舒强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武某、舒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舒欢迎私自增设电器线路,在接线过程中触电身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损害了国家利益。武某、舒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广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广铁公司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武某、舒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0231.5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舒欢迎生于1981年4月19日,生前系广铁公司下属单位低庄车站的职工,其妻武某,身患残疾,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其子舒强尚未成年。2016年7月13日17时许,舒欢迎家里空调机接入电路发生故障,其在检修电路时触电身亡。舒欢迎居住的房屋系1970年代修建的单身宿舍,为广铁公司所有,该房屋的电路为低压单相220V照明电,产权也属广铁公司。因该房屋修建年代久远,电路设施老化,广铁公司对住户实行按月包干收取电费,对住户使用电器的数量不加限制,缺乏日常管理,住户乱搭乱接电线、超电力设施负荷用电现象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认为,舒欢迎在家中电器电路发生故障时,带电操作致使自己触电身亡,该事故发生的供电设施产权归属广铁公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舒欢迎缺乏用电安全意识,未先断开电源,次要原因系广铁公司对该房屋的供电设施缺乏日常管理,对住户实行用电电费包干制,对住户私搭乱接电线、超电力设施负荷用电的行为不制止,怠于日常检查,违反注意义务,对舒欢迎触电死亡的事故责任分配应是舒欢迎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广铁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对舒强、武某的经济损失核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按本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20年计576760元;2.被扶养人舒强的生活费,按本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501元×7年计136507元(考虑其母武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由舒欢迎一人承担扶养责任),因武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需要扶养,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本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501元×20年×50%(残疾系数)计1950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额为33151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263263.5元认定;3.丧葬费,按本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为26944.5元;合计866968元。舒欢迎的死亡给舒强、武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舒强、武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充分,法院酌定为30000元。舒强、武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赔偿舒强、武某因舒欢迎触电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66968元的40%计346787.2元;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赔偿舒强、武某因舒欢迎触电死亡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上述一、二项,限在判决生效后五天内付清,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2元,由舒强、武某负担11011元,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担4861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中舒欢迎居住使用广铁公司单位住房,其在擅自带电操作屋内生活用电电器电路过程中,因触电导致身亡,故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原则。因本案中所涉及的供电设施产权归属广铁公司单位,广铁公司对本单位的住房和用电线路负有安全检查和注意等管理义务,广铁公司未尽到上述管理义务,对舒欢迎触电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舒欢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注意安全用电常识,擅自带电操作电器线路而触电死亡,其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划分处理不当。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广铁公司应赔偿舒强、武某因舒欢迎触电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66968元的20%计173393.6元为宜。综上所述,广铁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赔偿舒强、武某因舒欢迎触电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3393.6元;上述一、二项,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舒强、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2元,共计31744元,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担15872元,舒强、武某负担1587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彭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