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364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