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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为银、陈广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银,陈广海,穆建华,史保亮,王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为银,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区。被执行人:陈广海,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区。被执行人:穆建华,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区。被执行人:史保亮,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广旺,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广海、穆建华、史保亮、王广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广海所有存放在阳谷县七级镇东康村砖厂3万方土,被执行人陈广海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又未提出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广海所有存放在阳谷县七级镇东康村砖厂3万方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