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楚水仙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水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250号原告:楚水仙,女,汉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宜阳县北城区。委托代理人,乔要辉,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卢丙吾,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生,住宜阳县××人民北路宜阳县中医院家属楼西(*单元)*楼***室,身份证号。被告:樊笑杰,女,汉族,1980年11月24日生,住宜阳县××人民北路宜阳县中医院家属楼西(*单元)*楼***室,身份证号。原告楚水仙诉被告卢丙吾、樊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水仙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水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楚水仙承担。审判员 王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