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杭州琼业家纺有限公司、青岛大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琼业家纺有限公司,青岛大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琼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法定代表人:缪月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大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里1355号2401-8室。法定代表人:殷延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琼业家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4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传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