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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树贺与青岛鑫德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贺,青岛鑫德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781号原告:陈树贺,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鑫德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公培永。原告陈树贺诉被告青岛鑫德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树贺负担。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