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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申请执行王耀贵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王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邮政综合大楼。负责人王雪冬,行长。被执行人:王耀贵,男,40岁,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申请执行王耀贵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03326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杨高升审判员  苗 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