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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汤李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李明,男,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李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李明于2017年4月至5月24日期间,至启东市南阳镇奥兴棉业大阳针织有限公司等地,采取钻窗、拉门入内等方式,盗窃作案4次,窃得人民币、黄金挂坠,价值合计人民币269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汤李明于2017年4月下旬某日上午,至本市南阳镇环城北街找朋友陈某2玩耍,进入陈某2家后发现无人在家,萌生盗窃之念,窃得硬币85元。2.被告人汤李明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至本市南阳镇奥兴棉业大阳针织有限公司宿舍区二楼,钻窗进入被害人陈某1的宿舍,窃得人民币136元。3.被告人汤李明于2017年5月18日左右某晚,至本市南阳镇协兴北街66号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化肥店,钻窗入内,窃得人民币110元。4.被告人汤李明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至本市南阳镇人民街8号楼201室其姑妈被害人汤某家,敲门无人应答后萌生盗窃之念,猛力拉门入室,窃得人民币300元、重6.24克的黄金观音挂坠1枚。当日,汤李明将窃得的黄金观音挂坠以人民币14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本市汇龙镇周大生珠宝店的员工王某。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观音挂坠价值人民币2065元。被告人汤李明于2017年5月26日在本市南阳镇星海网吧被启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汤李明取得被害人汤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李明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某2、陈某1、李某、汤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启东市公安局制作、出具、调取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发破案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汤李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第4节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李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李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李明取得被害人汤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29天已折抵刑期。)二、被告人汤李明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696元,发还相关被害人。(退赔款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则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