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孝芹与廖中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孝芹,廖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孝芹,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黄秀蕖,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颖,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廖中玉,女,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再审申请人李孝芹因与被申请人廖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孝芹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孝芹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孝芹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左军审判员 连婧妤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