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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孝芹与廖中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孝芹,廖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孝芹,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黄秀蕖,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颖,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廖中玉,女,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再审申请人李孝芹因与被申请人廖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孝芹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孝芹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孝芹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左军审判员  连婧妤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