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芬诉被告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芬,张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676号原告:张亚芬,女,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海滨乡。被告:张桂芳,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海滨乡。原告张亚芬诉被告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亚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芬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