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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芬诉被告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芬,张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676号原告:张亚芬,女,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海滨乡。被告:张桂芳,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海滨乡。原告张亚芬诉被告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亚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芬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