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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宋立静申请执行史三海 韩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静,韩冰,史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立静,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升昌镇。被执行人:韩冰,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史三海,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宋立静与史三海、韩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史三海工资冻结,并支付给宋立静25000元,韩冰已经判刑,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