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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宗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宗伟,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宗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快速办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8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周宗伟饮酒后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国酒南路消防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宗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宗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宗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宗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宗伟在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对被告人周宗伟适用缓刑不会给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宗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维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