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世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595号原告:许世华,男,汉族,1949年8月1日生,阳煤集团退休职工,住阳泉市。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王军职务:主任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亮职务:总经理地址:阳泉矿区。原告许世华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华实业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许世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世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世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