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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马涛、许燕、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丁无白、李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马涛,许燕,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丁无白,李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163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被执行人:马涛,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燕,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被执行人: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广园路。被执行人:丁无白,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影,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马涛、许燕、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丁无白、李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无白名下位于港湾路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 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