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九娥、唐中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九娥,唐中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九娥,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唐中连,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九娥与被执行人唐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皖0321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