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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金朝、北海新南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朝,北海新南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金朝,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范琦,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新南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佳利大厦B座二楼A室。法定代表人黄白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金朝与北海新南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南珠大道东侧、北海大道以北面积为18.279亩土地【土地证号:北土建(94)字第17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九四)城规管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了评估,拟对该幅用地进行拍卖,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北海新南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海新南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短期内无法对该幅用地进行拍卖兑现案款,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