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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再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芃与孔庆祥、袁春洋民间借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芃,孔庆祥,袁春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再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芃,女,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孔庆祥,男,现住绥化市。原审被告:袁春洋,男,现羁押在绥化市看守所。再审申请人李芃因与被申请人孔庆祥、原审被告袁春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黑12民申7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芃申请再审称,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申请人一直居住在绥化市世财西湖小区C6高层3单元802室,期间,原审法院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原审法院适用公告送达,案卷中没有记明原因和经过,故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韵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