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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33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霞亮负担。审判员 :拓宏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牛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