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惠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15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惠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郗梦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