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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惠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15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惠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郗梦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