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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牛丽萌与闫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峰,牛丽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闫建峰,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平峨村4组。被执行人牛丽萌,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杜村镇南韩村2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526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3663.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丽萌银行存款3738.8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