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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司超锋与李彦涛、李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超锋,李彦涛,李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606号原告:司超锋,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设,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绘丹,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涛,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李旭阳,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司超锋与被告李彦涛、李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司超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超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超锋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司超锋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