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广林、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广林,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人民政府,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陈湾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广林,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光华,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刘洪军,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姚琪,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豪,该镇副镇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陈湾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红伟,该村村长。上诉人陈广林因诉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郾城区政府)、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城镇政府)及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陈湾村村委会(以下简称陈湾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1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广林,被上诉人郾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军、龙城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永豪、陈湾村村委会村长赵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陈广林为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陈湾村五组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陈广林在外地打工,未取得本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陈广林经过土地仲裁、民事诉讼未果,就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龙城镇政府于2014年10月、12月进行了两次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陈广林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议,郾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7月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陈广林仍不服申请复核,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9月作出信访事项复查终结意见,责成郾城区政府督促龙城镇政府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协调处理。龙城镇政府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了关于陈广林要求分配责任田的协调处理方案(龙政﹝2015﹞67号),该方案未能实际解决陈广林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陈广林以郾城区政府、龙城镇政府及第三人村委会至今拒不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对某项事务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授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调、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赋予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确权的法定职权,也没有规定基层政府可以直接干预土地承包的调整分配权利,只规定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调解的职能。龙城镇政府在2015年7月23日作出了关于陈广林要求分配责任田的协调处理方案,对其所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已依法履行了���解职能,陈广林认为郾城区政府、龙城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第三人陈湾村村委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陈广林对村委会的权利主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1行初18号行政判决:驳回陈广林的诉讼请求。陈广林对该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广林早已经取得了村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由于郾城区政府和龙城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村干部滥用职权,将土地承包给村干部自己和外乡人,侵害了陈广林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郾���区政府和龙城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支持陈广林的诉讼请求。郾城区政府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陈广林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于郾城区政府应有的职能。陈广林要求郾城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依据,请求驳回陈广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龙城镇政府答辩称:陈广林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而不是行政诉讼来解决。陈广林将龙城镇政府列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陈广林要求龙城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依据,龙城镇政府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驳回陈广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陈湾村村委会请求驳回陈广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陈广林所诉为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郾城区政府和龙城镇政府没有返还陈广林承包地的法定职责。法律法规亦没有赋予郾城区政府和龙城镇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进行确权和干预土地承包、调整分配的法定职权,郾城区政府和龙城镇政府只有对争议调解的职能。陈广林要求郾城区政府和龙城镇政府返还承包地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陈广林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行初18号行政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广林负担。本���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代理审判员 樊俊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