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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雪兰与葛黎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兰,葛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兰,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被执行人葛黎明,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41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雪兰与葛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葛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葛黎明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航华四村二街坊93号602室房屋一套(本案已作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除了本院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