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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明哲与欧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哲,欧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1053号原告:朱明哲,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欧林远,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朱明哲与被告欧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林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明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欧林远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欧林远于2016年12月12日后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50000元,承诺1个月内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具状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欧林远未作答辩。朱明哲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欧林远出具的2016年12月12日、2016年12月18日、2016年12月20日的借款协议3张,证明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按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欧林远对上述证据未作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朱明哲主张被告欧林远借其50000元及未还,提供了被告欧林远出具的借款协议3张。被告欧林远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支付了借款,原告朱明哲与被告欧林远之间的民间借贷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欧林远应当依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按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没有超出年利率24%,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欧林远欠原告朱明哲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林远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明哲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欧林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晓平人民陪审员  陈相标人民陪审员  任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武秋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