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与罗胜、蒙光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罗胜,蒙光金,罗喜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0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住所地柳城县。法定代表人:陈民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同光,男,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学明,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罗胜,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蒙光金,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罗喜龙,男,1970年3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8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家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淇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