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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50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法定代表人:谭锡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仪,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某某,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淑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