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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盛占义、郭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占义,郭翠英,张强,杜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盛占义,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郭翠英,女,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强,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杜守军,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1453号,执行标的409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承诺会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现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到庭表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7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