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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横县镇龙林场与黄德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县镇龙林场,黄德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003号原告:横县镇龙林场。被告:黄德强。原告横县镇龙林场诉被告黄德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横县镇龙林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横县镇龙林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县镇龙林场撤诉。审判员  谢永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馨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