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横县镇龙林场与黄德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县镇龙林场,黄德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003号原告:横县镇龙林场。被告:黄德强。原告横县镇龙林场诉被告黄德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横县镇龙林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横县镇龙林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县镇龙林场撤诉。审判员 谢永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馨元 微信公众号“”